(中央社記者吳家豪台北11日電)大同今舉行股東會,董事會提請討論60億元增資案,籌措長期資金,但該案經投票表決未通過,意味著市場派反撲。

大同董事會提案,將以私募或現金增資方式,以不超過6億股為限,充實公司長期營運資金並優化財務結構,但今天經股東會投票表決,同意數不超過出席股數的3分之2,該案未通過。

市場派的欣同顧問公司質疑,大同之前從原本資本額550多億,減資至剩下200多億,但減資後大同因為連續虧損,財務未見改善,所以從減資後最低點的股價來計算,原本減資前1000股的成本在減資後變成不到200股的價值。

欣同指出,大同董事會於2017年3月9日再度決議,以不超過 6 億股為限進行私募或現金增資,雖然大同強調,是為充實長期營運資金,但大同在2016年12月剛辦252億的聯貸,201高雄二胎6年期末現金及約當現金還有426億8700多萬元,資金充足情況下,仍一再從小股東身上動腦筋,讓許多小股東認為,更需要監督,但大同把這些監督通通拒於門外。1060511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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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士林地院准許,張念慈暫時解除境管。(圖/資料照/記者季相儒攝)

記者張曼蘋/台北報導

士林地院審理浩鼎案,浩鼎生技公司董事長張念慈涉嫌行賄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,2人被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,翁啟惠曾以「接到多場國際會議邀請」,向法院聲請解除境管遭駁回。據了解,張念慈岳父4月底在美國過世,日前向法院聲請暫時解除限制出境,赴美奔喪。士林地院稍早准許張於提出台幣6千萬保證金後,得以自今年5月20日至6月1日為止,單次暫時解除出境、出海。

張念慈岳父今年4月24日在美國過世,預計於5月27日在加州康柯德城養老院舉行喪禮與追思會,據了解,張上周以一張影印訃聞,向法院聲請5月20日至6月1日止暫時解除境管,但法院認為只有訃聞證明力薄弱,要求補件,張趕緊申請岳父死亡證明,並於近日完成補件。

士林地院認為,被告前於偵查中,檢察官曾多次准予暫時解除限制出境、出海處分,也均有遵期返台而未有無故不到庭之情形,被告雖涉嫌疑重大,且仍有限制出境、出海之必要,然被告已釋明事由,且聲請期間非長,准許被告於提出台幣6000萬保證金後,得於特定期間內單次暫時解除限制出境、出海。





民間借貸能相信嗎南投二胎

在社會上越來越多的民間借貸的出現,同時也越來越多借貸糾紛的出現。民間借貸糾紛增加的速度驚人,也就說明當今社會上有很多的人傾向於民間借貸。那麼多人都選擇民間借貸,是不是民間借貸就很值得信任?假如是很值得信任的,怎麼又會出現那麼多的糾紛? 民間借貸的樣式很多,風險也很大,並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可以相信,當然也不是所有的民間借貸都是非法經營,在不合法的民間借貸之中,的確會存在極大的風險,最可怕的就是遇到黑社會的高利貸!因此在選擇民間借貸的時候就要很小心,不要輕易相信與一般借貸相去太遠的條件,像是短期可借大額款項、刷卡換現金、票貼放款、保證借到錢、汽機車借款免留車、免擔保免抵押等等,雖然條件聽起來很誘人,但是往往也潛藏著莫大的危機!

民間借貸有什麼好處?

民間借貸相對於銀行貸款具有靈活、簡便、快速、收益率高等幾點優勢。從靈活性來看:簡單地說,民間借貸是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協議借款,沒有銀行內部核准的限制,只要雙方認可,符合法律相關規定,就可以承做,但為確保放款人利益,必須有抵押、公證和擔保;簡便性:流程簡便,手續辦理簡單,需要提交的資料精簡, 不像銀行一樣需要提供許多證明;快速性:這是民間借貸最大的魅力所在!因為手續簡便,借款人通常可以很快就拿到所需款項。

民間借貸的運作流程?

民間借貸運作流程如下:對借貸人進行審核,符合借貸條件,雙方就簽訂借貸契約,在借貸契約書上規定還款的時間、利息、地點,最後就發放貸款。 民間借貸的流程比銀行借貸簡單、便利,因此很受中小企業的歡迎,但是民間借貸的利息通常會比銀行借貸的高,在借貸之前要確定借貸利率。借貸雙方之間簽訂的借貸合約是借貸雙方的證明,也是一個保證,要切記在民間借貸不要忘記簽訂借貸契約書,而且每個細節都要詳細問清楚,絕對不能馬虎!

民間借貸利息的規定?

民間借貸的利息規定法源依據如下:

民法 第 204 條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,經一年後,債務人得隨時清償還本。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。前項清償之權利,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。

第 205 條 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,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,無請求權。

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,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,巧取利益。

第 207 條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。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,利息遲付逾一年後,經催告而不償還時,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青年安心成家方案原本者,依其約定。 前項規定,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,不適用之。

刑法 名稱:中華民國刑法 (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 修正) 第 344 條 乘他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
裁判字號: 27年上第 520 號

要旨: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成立之要件為?乘人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,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。在第一條件,係指明知他人出於急迫、輕率或無經驗,而利用機會故為貸與,在第二條件,係指就原本利率、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,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,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。

此項犯罪,固須對於特定人為之,始能成立。至若明知社會上有因急迫而舉債濟急,及因輕率或無經驗而從事舉債之情形,預定苛刻條件,一俟他人告貸,藉以博取重利為常業者,雖非對於特定人乘機利用,不能謂非對於一般人具有犯罪之概括故意,則其犯有前項法條所載情事,即應論以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。

雖然有法律可以依據,但是民間借貸的契約畢竟還是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所成立,利息、期數以及還款條件都是要依照合約來計算,因此還是在簽訂合約的時候就要仔細瞭解,以免後續發生問題,到時候再來處理可就得不償失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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